山东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 办学权交给承办者

      记者从10日下午召开的"山东省教育体制改革推进计划"座谈会上了解到,山东将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参与举办现有公办学校,在不改变公办学校产权性质的前提下,引入民办学校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所有权与办学权相分离,把办学权交给承办者,学校收费和人员管理参照民办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记者获悉,未来五年,山东将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从维护教育公益性出发,强化政府在基本教育公共服务中的责任,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和社会力量发展非义务教育,构建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多种办学形式的多元化办学体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推进公办学校多元化办学体制改革

  山东将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参与举办现有公办学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选择部分薄弱学校进行改革试验,在不改变公办学校产权性质的前提下,引入民办学校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所有权与办学权相分离,把办学权交给承办者,学校收费和人员管理参照民办学校有关政策执行。推进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研究制定《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加快职业教育集团建设,调动企业举办、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建立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探索公办职业学校实施联合办学或者变更举办者的试点。积极实验、探索建立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多种形式的合作机制,促进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教学、科研资源共享。制定、完善社会捐赠教育的激励政策,支持公办学校依法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相应政策措施,构建以基本幼儿教育公共服务为基础,以政府、集体办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覆盖全省城乡的学前教育体系。

  清理并纠正歧视民办教育政策

  同时,山东将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清理并纠正歧视民办教育政策。建立教师在民办与公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机制,民办学校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完善独立学院法人制度,规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完善民办学校重组与退出机制,推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完善民办教育行政执法和督导制度,促进民办教育学校规范办学。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赴境外办学,开发海外教育市场

  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平台。改进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管理办法,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建立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认证制度和教育质量保障制度,使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鼓励高等学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发专业、课程,探索建立校际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创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逐步建立若干国际合作研究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赴境外办学,开发海外教育市场。鼓励职业学校引进国际权威机构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培养体系,培养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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