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处罚高考作弊不妨更严些

        要根治考试作弊,需明晰政府与考试组织者的关系,即“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探索建立市场竞争机制。  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记者从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获悉,今年广东省对高考作弊情节严重的考生,除取消各科成绩外,还将面临禁考1至3年的重罚!这被舆论解读为史上“最严厉”的作弊惩罚。

  其实,这只是对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执行;另外,所谓“最严厉”,是从行政处罚角度进行的评判,而对于考试作弊的处罚,除了行政处罚之外,还有司法处罚。

  若考生们以为高考作弊,最严重的后果不过就是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及最多停考三年,这就错了。按照《办法》规定,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即便如此,我国对考试作弊的处罚还是偏轻的。一方面,本该进行司法处理的,一些地方只是轻描淡写地进行行政处理,比如,按照《办法》,“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而在境外,代考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2010年5月,一名18岁的内地学生被请到香港做“枪手”,他持假身份证替香港考生应考美国大学入学试,收取2500港元,后在香港观塘法院以串谋诈骗罪被判入狱半年。

  另一方面,就是明确进行司法处理的行为,往往也不按司法进行处理,理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每次国考泄题事件发生后,不是由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而是由教育考试部门自行组织调查。而按照我国《刑法》,泄露国考试题,就是泄露国家机密,因此,这根本不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如此执法,就是出台专门的《考试法》,也照样会发生有法不依问题。

  就这次将停考时间从一年延长到三年而言,字面上看,确实严厉了许多,可是,谁来鉴定“作弊情节严重”?而按照《办法》,就是“作弊情节严重”,也可给予只停考一年的处罚。于是,到头来,《办法》仍可能被现实的人情因素、潜规则所消解。而这正是导致近年来高考作弊防不胜防的重要原因。

  所以,要治理高考作弊,需要多管齐下。首先,应该加强对考场秩序的管理,今年我国不少地区建立了标准化考点,对整个考场实行实时监控,同时将高考录像保存一段时间。还有必要引入除教育考试部门之外的第三方监督,比如人大、纪检监察部门等。

  其次,应依照《办法》和《刑法》,对考试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建立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事先由教育部门自行调查,再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机关调查。众所周知,不论是考题泄露,还是考场出现里应外合的作弊事件,以及群体性作弊,教育考试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仅教育考试部门自身进行调查,是不合适的。

  再次,打破考试的行政垄断,推进考试的社会化。我国国考的权威性是由行政许可所赋予,考试本身并不面临竞争和考生的选择,这造成考试即使频频出现安全问题,也不影响考试的地位。因此,一些地方的考试组织者只会对上级管理部门负责。有的地方考试部门不启动对作弊的调查,甚至还对作弊进行粉饰,也是出于这种原因。因此,要根治考试作弊,需要按国家教改的精神,明晰政府与考试组织者的关系,即“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探索建立考试的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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