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征求意见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试行)》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专业标准》明确要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建立完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不片面追求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

  《专业标准》对“尊重教育教学规律”提出明确要求,指出校长应“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尊重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智慧,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

  《专业标准》还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出要求,指出校长应“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不得随意提高课程难度,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的课时,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有效统筹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确保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落实,推动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课程教学资源。”

  《专业标准》强调了德育教育的重要性,指出校长应将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并强调了对教师发展和师德师风的关注,强调校长应“扎实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专业标准》还对校长在依法治校、优化学校发展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等方面规定了明确的标准。

  《专业标准》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副校长。幼儿园园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另行制定。鉴于全国不同地区的差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区实情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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