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苏常州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12月初
关于做好2014年依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市招考办: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3〕12号)(详见附件)和《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 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教规〔201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12月初开展2014年度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依照认定权限,各 辖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在常高校2014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认定程序
1.发布信息,开展咨询。11月30日前,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本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告,向社会公布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解答电话、报名地点、考试、认定流程、提交资料等有关事项,并面向社会开展政策咨询活动。
2.教育学心理学报名与考试。常州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报名和考试组织工作,并于11月底前在常州教育网和常州招考信息网同时发布报名通知。
3.体格检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确定体检医院,并于2014年3月底-4月初组织申请人员进行体格检查。
4.网上报名。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2014年3月21日—31日,组织申报人员网上报名。申报人员登陆江苏教师教育网 (http://www.jste.org.cn 或http://www.jste.net.cn)或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报名,未通过上述网络报名的不予 认可。申报人员需凭网络报名号,在各地指定时间到指定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5.现场审核确认受理。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2014年4月16日-4月18日,组织现场审核并确认受理材料。
6.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2014年5月10日-11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 实习环节、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五年及以上、所学专业与拟申请的教师资格专业不对口的师范类毕业生,非师范类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由常州市教育局统一命题。
7.专家审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职责权限,于2014年5月中旬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 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结论,并于5月28日前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8.发放证书。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确认信息系统中所有新申请证书号生成后,要按已生成证书号数据,及时向市教育局申请征订教师资格证书,以确保在6月初,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空白资格证书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9.总结上报。请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6月底前做好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并将认定名单和工作总结报市教育局人事处。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需符合《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所规定的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身体条件、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普通话条件等。
四、有关要求
1.各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并在认定工作中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放宽条件。要精心安排,以人为本,规范操作,切实让认定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2.跨专业申请教师资格的材料要求仍按《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教规〔2012〕3号)执行。其中:
(1)已取得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在申请综合实践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增加自学考试主干课程考试,但必须通 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他人员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社区社会工作》(课程代码00281)、《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课程代码00456)和《认知心理学》(课程代码28665)中的两门课程考试(任选两门),并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申请科学学科教师资格的跨专业申请人,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生物教育专业(本科段,专业代码2070402)两门主干课程考试。
(3)因我省暂无音乐专业本科段自学考试课程,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环节,增加键盘乐器演奏、视唱、乐理知识和音乐常识问答等内容。
3.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取消教师资格、3—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附件:《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3〕12号)
常 州 市 教 育 局